本标准是依照国家标准GB/T1《标准化工作导则》的要求编写的。
本标准于2009年12月01日首次发布。
本标准由天津市远航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。
本标准主要起草人:王海光。
本标准由天津市远航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批准,并对所规定的内容负责。
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。
1 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灭菌包裹材料(无纺布)的规格型号、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及标志。
本标准适用于灭菌包裹材料(无纺布)(以下简称“包裹材料”)。
2 规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(不包括勘误的内容)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,然而,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。
GB/T 451.2 纸和纸板定量的测定
GB/T 454 纸耐破度的测定
GB/T 455 纸和纸板撕裂度的测定
GB/T 465.1 纸和纸板按规定时间浸水后耐破度的测定法
GB/T 465.2 纸和纸板按规定时间浸水后抗张强度的测定法
GB/T 1545 纸、纸板和纸浆 水抽提液酸度或碱度的测定
GB/T 2678.6 纸、纸板和纸浆水溶性硫酸盐的测定(电导测定法)
GB/T 7974 纸、纸板和纸浆亮度的测定 漫射/垂直法
GB/T 12914 纸、纸板和纸浆抗张强度的测定法(恒速拉伸法)
GB/T 22042 服装防静电性能表面电阻率试验方法
ISO 9073-9 纺织品 非织造布试验方法 第9部分:悬垂系数的测定
ISO 9197 纸、纸板和纸浆 水溶性氯化物的测定
3 规格型号
YH—P型(P型为片材)
“远航”汉语拼音缩写
4 要求
4.1 包裹材料基本尺寸
4.1.1 300×300mm,500×500mm,800×800mm,1000×1000mm,1200×1200mm。(特殊规格根据客户要求执行)
4.2 外观
4.2.1 包裹材料表面不得有破洞、污渍。
4.2.2 包裹材料应不脱色。
4.3 包裹材料1m2的平均质量为60g±5%。
4.4 包裹材料抽提液的pH值应不小于5且不大于8。
4.5 用GB/T 1545制备的热抽提液(加2mL氯化钾溶液除外)的氯化物(以氯化物计)含量应不超过0.05%(500mg/kg)。
4.6 用GB/T 1545制备的热抽提液(加2mL氯化钾溶液除外)的硫酸盐(以硫酸钠计)含量应不超过0.25%(2500mg/kg)。
4.7 包裹材料的荧光亮度应不大于3%。UV照射源在距离25cm处照射,每0.01m2上轴长大于1mm的荧光斑点的数量应不超过5处。
4.8 灭菌包裹材料的表面电阻应小于1×1013Ω。
4.9 无纺包裹材料的机器方向的内在撕裂度应不小于750mN,横向应不小于1000mN。
4.10 包裹材料的耐破度应不小于130kPa。
4.11非织造布的湿态耐破度应不小于90kPa。
4.12 非织造布的机器方向断裂伸长率应不小于5%,横向应不小于7%。
4.13 非织造布包裹材料的疏盐水性应不小于75min。
4.14 非织造布包裹材料的悬垂系数应不大于90%。
4.15 非织造布包裹材料的抗张强度机器方向应不小于1.00kN/m,横向应不小于0.65kN/m。
4.16 非织造布包裹材料的湿态抗张强度机器方向应不小于0.75kN/m,横向应不小于0.50kN/m。
5 试验方法
5.1包裹材料基本尺寸
以通用量具测量,应符合第4.1条规定。
5.2 外观
对按GB/T 1545制备的热水抽提液进行目力检验,应符合第4.2条规定。
5.3平均质量
按GB/T451.2试验时,应符合第4.3条规定。
5.4 pH值
按GB/T1545中热抽提法制备水抽提液,抽提液pH值应符合4.4规定。
5.5 氯化物含量
按ISO9197试验时,氯化物含量应符合本标准4.5条的规定。
5.6 硫酸盐含量
按GB/T2678.6试验时,硫酸盐含量应符合本标准4.6条的规定。
5.7 荧光亮度
按GB/T7974试验时,其结果应符合本标准4.7条的规定。
5.8表面电阻
按GB/T22042试验时,其结果应符合本标准4.8条的规定。
5.9 撕裂度
按GB/T455试验时,其结果应符合本标准4.9条的规定。
5.10耐破度
按GB/T454试验时,其结果应符合本标准4.10条的规定。
5.11 湿态耐破度
按GB/T465.1并使用10min浸水时间试验时,其结果应符合本标准4.11条的规定。
5.12 断裂伸长率
按GB/T12914试验时,其结果应符合本标准4.12条的规定。
5.13疏盐水性
按附录A试验时,应符合本标准4.13条规定。
5.14 悬垂系数
按ISO9073-9试验时,其结果应符合本标准4.14条的规定。
5.15 抗张强度
按GB/T12914试验时,其结果应符合本标准4.15条的规定。
5.16 湿态抗张强度
按GB/T465.2试验时,其结果应符合本标准4.16条的规定。
6 检验规则
6.1 包裹材料应由生产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提交验收。
6.2 验收时根据不同的检验目的可划分为以下几种检验:
6.2.1 出厂检验(含交收试验)。
6.2.2 型式试验,包括:周期检验。
6.3 出厂检验项目按表1规定
表1 检验项目
检验类型 |
检验项目 |
|
出厂检验 |
尺寸 |
外观 |
4.1 |
4.2 |
|
型式试验 |
4.1-4.16 |
6.4 抽样
6.4.1 出厂检验抽样按表2规定
表2 抽样
交验数量(m2) |
抽样比例(%) |
备注 |
﹤100 |
5 |
不少于1m2 |
100~500 |
4 |
—— |
>500 |
3 |
—— |
6.4.2 检验为送样检验,送样数量为1m2。
6.4.3 周期检验为抽样10m2,试验2m2。
6.5 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型式试验
a) 新产品投产前;
b) 正常生产中每年不少于一次;
c) 设计、工艺、材料有重大变化时;
d) 间隔一年以上再生产时;
e) 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。
型式试验应包括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。
6.6 判定规则
6.6.1 出厂检验
按6.3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范围,在验收过程中,如性能、外观有一项不合格,该批产品应抽取双倍数量,对不合格项重新检验;若仍不合格,该批产品应退回,重新分类、整理。
经分类整理后可重新提交验收,复验时按6.4规定,抽取双倍数量进行检验,若仍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。
6.6.2 周期检验
在检验过程中,如生物相容性有一项不合格则该判为不合格。如性能、外观有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项目时,应提取另两包产品对不合格项复验;复验时如仍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,判为不合格。
7标识
7.1.1 包裹材料最小包装上至少应有以下清楚易认的标识:
a) 产品目录编号;
b) 数量;
c) 制造商或供应商名称或商标;
d) 批号;
e) 标称的片材规格(毫米)和标称卷材的宽度(毫米)和长度(米)。
7.1.2 包装箱上至少应有以下内容或标识:
a) 生产品目录编号;
b) 数量;
c) 制造商或供应商名称或商标;
d) 符合GB/T7408的生产日期;;
e) 批号;
f) 标称的片材规格(毫米)和标称卷材的宽度(毫米)和长度(米);
g) 包装后的包裹材料应贮存在相对湿度不大于80%,无腐蚀性气体和良好通风的室内,并远离污染源。
附录A
(规范性附录)
疏盐水性测定方法
A.1 原理
原理是用材料密封倒置并通气的装有盐水溶液的Mason瓶(有环形金属螺盖的玻璃瓶),并记录溶液是否透过材料。
A.2 仪器
A.2.1 Mason jar,容量为1125mL,有直径为63.5mm的螺纹口,瓶的侧面或端部有一个排气口,瓶盖有聚四氟乙烯(PTFE)垫圈和橡胶垫圈。
A.2.2 0.9%(m/v)的盐水溶液,处于(21±1)℃。
A.2.3 培养皿盖。
A.2.4 计时器。
A.3 试验样品的制备
在供试材料的宽度方向上随机裁取至少三个200mm×200mm的试样。将PTFE垫片依次放在各试样上,以垫圈为模板在试样上划圆,沿圆划线切下试样。
A.4 步骤
确保密封圈和垫圈干燥,将PTFE垫圈放在Mason瓶的盖中,再将试样放在PTFE垫圈上,最后将橡胶垫圈放在试样上。
用一手指堵住Mason瓶的通气口,瓶中注入足量的盐水,达114mm的高度,将带样品的盖子盖在瓶上,用足以防止泄漏的力矩旋紧盖子,翻转瓶体,并轻轻放在培养皿上,确保材料与皿之间形成接触。移开堵孔的手指的同时启动计时器,发生穿透时终止试验,记录发生穿透的时间。对其他试验样品重复这一步骤。
注1:当盐水溶液穿过非织造布皿中出现液体时,即为穿透的证据。有时会在皿的表面观察到冷凝水,宜将其去除,这不认为是穿透。
注2:试验期间如果密封处周围发生泄漏,这被认为是机械损坏,应用新的试样重新进行试验。
A.5 试验报告
报告三个(或更多)试样测得的平均结果,精确到秒。报告供试验的是材料正面还是反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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